获赔26万!2个小股民赢了!普华永道承担3%连带赔偿责任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10 16:00:00    

刘艺文

小股民赢了!

近日,上市公司慧辰股份发布了有关诉讼最新进展。慧辰股份在IPO期间及之后的年报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被3名小股民告上法庭,要求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一同告上法庭的,还有审计机构普华永道。

上海金融法院近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慧辰股份承担2名投资者的部分赔偿责任,赔偿投资差额等损失合计260880.15元,普华永道在3%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慧辰股份表示,将在综合研判、评估后决定是否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普华永道承担3%连带赔偿责任

5月7日,慧辰股份公告了中小投资者诉讼的进展。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关于3名中小投资者诉讼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是3名自然人投资者,被告是慧辰股份、普华永道等3名。诉讼请求是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约377252.59元。原告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主张被告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的情况是,判令慧辰股份承担两名投资者的部分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投资差额等损失合计260880.15元,部分案件受理费由慧辰股份承担,被告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慧辰股份的上述付款义务在3%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公告表示,公司将在法定上诉期间内,经综合研判、评估后决定是否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涉及的赔偿金额,公司已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在2023年度计提预计负债。截至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后续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慧辰股份虚假记载被罚

根据2023年12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慧辰股份存在一些违法事实。

2017年6月,慧辰股份收购信唐普华48%的股权,信唐普华成为慧辰股份参股的公司。2020年12月,慧辰股份进一步收购信唐普华22%的股权,信唐普华成为慧辰股份的控股子公司。信唐普华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慧辰股份2020年7月13日披露的《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首发上市后披露的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北京证监局认为,慧辰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考虑到慧辰股份的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个别年度虚假记载占比较大等,证监局结合上述情形依法确定量罚幅度。对慧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普华永道被出具警示函

去年11月,北京证监局对普华永道出具了警示函。

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北京证监局对普华永道执行的慧辰股份IPO期间及2020年、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普华永道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实质性程序方面,营业收入与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细节测试及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发现个别客户回函、验收报告异常等情况;二是个别客户访谈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获取被审计对象参与项目的证据,未充分关注有关交易的具体内容和合理性;三是针对项目验收文件简单且模板化、个别客户经营异常、存在大额预付款项、审计证据不一致等情形,未保持合理关注,未恰当评价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及舞弊风险;四是未充分关注第三方回款的商业合理性,未恰当执行审计程序了解第三方背景及代付能力等。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关注大额资金出借情况,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底稿记录归档方面,审计底稿记录、归档不规范,体现在会计分录测试以及所有者权益、营业成本和存货等底稿中。

上述行为违反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七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普华永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普华永道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北京证监局称。


责编:王璐璐

排版:刘珺宇

校对:刘星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