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目惊心!一中学报账员,挪用公款660万
8月29日,重庆市纪委监委披露了梁平区袁驿中学报账员唐龙裕挪用学生经费侵害学生利益详情。
揩公款“油”的“资深”报账员
——梁平区唐龙裕挪用学生经费侵害学生利益
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2013年12月至2021年9月,唐龙裕利用担任袁驿中学报账员的职务便利,累计挪用公款660余万元(已归还)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其中,挪用学生经费200余万元。2025年4月,唐龙裕被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查处过程
“学校对公账户怎么向私人账户转款35万元?”
“收款人姓名跟学校报账员同名,是巧合还是有猫腻?”
2025年2月,梁平区纪委监委第七纪检监察室在办理其他问题线索过程中发现袁驿中学对公账户曾向私人账户转账35万元,因可能涉及学生经费,该区纪委监委高度重视,立即成立核查组,开展调查核实。
比对学校公款转出账户基本信息后,核查组发现资金确实流向了该校报账员唐龙裕,通过进一步调取相关银行账户流水,对大量信息进行筛查、梳理、分析发现,2013年12月至2021年9月期间,唐龙裕曾先后20次挪用袁驿中学代收费用及收到的财政资金等公款共计660余万元。
“作为报账员,为何用公款账户向自己的私人账户转账?
“转账之后将钱用到哪里去了?”
面对办案人员的一系列追问,以及无法抵赖的书证资料,唐龙裕这个从业18年的“资深”报账员自知证据确凿,无从抵赖,如实交代了违法犯罪经过,“我以为只要最后钱不少,中途我先拿去买理财赚点利息,不会被发现……”
经查,2013年12月至2021年9月,唐龙裕利用担任袁驿中学报账员的职务便利,将对公账户资金、学校代收费用共计660余万元转账或转存至其个人银行账户名下,用于购买股票和理财产品。其中,挪用学生生活补助备用金、寄宿生生活补助金、学生缴纳学费和书本费等学生资金200余万元,导致部分学生补助资金发放不够及时,给资金安全造成较大风险。案发前,唐龙裕已将上述钱款全部归还。
2025年4月,唐龙裕被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时任校长、分管财务的副校长、总务处主任以及区教委教育经费结算中心工作人员等6人因监管不力问题被追责问责。
“查办案件不是目的,推动治理才是根本。”该区纪委监委向区教委发出监察建议书,要求既抓好“当下改”,又抓好“长久治”,督促区教委印发《规范教育系统财务管理的实施方案》,举一反三,组织全区各中小学校开展自查自纠、交叉检查,建立台账式问题清单,严格实施销号整改,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加强财务管理,切实提升以案促改促治成效。7月24日,该区纪委监委还组织教育、医疗系统相关党员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旁听唐龙裕案庭审,用“身边案”教育警醒“身边人”。
执纪者说
梁平区纪委监委第七纪检监察室:
本案中,唐龙裕作为学校报账员,为一己之私挪用公款,忘记了公款姓公的本质,挪用学生缴纳的费用和财政资金数百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股票,严重威胁学校资金安全、侵害学生利益,反映出其法律意识淡薄、职业操守低下,在金钱诱惑面前心存侥幸,以至突破了道德法律底线,最终“利小失大”。学生的各项资助经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资金安全容不得半点闪失。广大财务工作者要以案为鉴,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守好廉洁底线,正确对待手中权力,严守财务制度、财经纪律,确保资金安全、财务管理规范。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南方都市报(nddaily)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