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法规有哪些
关于劳务派遣的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该条例对《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具体条款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补充,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工作地点;
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经济补偿等费用;
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其他相关法规
各地可能还会有一些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文件,对劳务派遣进行进一步规范和管理。
这些法规共同构成了劳务派遣的法律框架,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务派遣市场秩序,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