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发布提示函:及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15 09:41:00    

全市各用人单位:


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关系着用人单位的生产安全,也关系着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期我市持续高温,部分时段已超40℃,未来一段时间高温仍将持续,局部地区或将达到42℃。全市各用人单位需切实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全力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高温天气依法用工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根据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为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二、调整高温天气作业时间。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适当增加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在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在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三、全力救治中暑症状职工。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及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为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5元,发放时间为6月—9月。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证券代替。


用人单位未依法落实防暑降温、高温津贴有关规定的,劳动者可向属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严肃查处。


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14日





编辑/郭彩霞

责编/李晓宇

审核/张江岭 李敏

监制/张向朝

内容来源/许昌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