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开车撞坏路中护栏却离开现场,这样行事要不得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李凌雪)一次看似平常的剐蹭事故,却因肇事司机离开事故现场引发连锁反应。近日,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初某日凌晨1点左右,司机张某驾驶私家车不慎撞到道路中央护栏,致其中一根栏杆脱落。张某下车查看后认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及他人财物损害便驱车离去。十分钟后,程师傅驾驶出租车至此,因夜晚视线受限,未察觉到路面有脱落的栏杆,致使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程师傅急忙报警处理。为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交警部门调取监控,寻找肇事车辆及司机,事故责任迟迟无法认定。在此期间,程师傅的车辆因责任不明无法进入保险公司定损和维修流程,被迫停运11天。后张某被交警找到,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张某为全责,程师傅无责。程师傅的车辆随即送修,实际维修耗时6天。
此后,保险公司因“事故涉及司机驶离现场,需进一步核实事故真实性及损失范围”,额外进行了8天的调查取证。这期间,程师傅的车辆依然没有投入运营。保险公司调查完成后以“交通肇事逃逸属于责任免除赔偿情形”为由拒赔商业险赔付费用。程师傅遂诉至硚口法院,要求张某及保险公司赔付修车费及25天的停运损失。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交警部门向张某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某在实施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并对张某的行为处以1900元罚款。此外,张某还对道路中央护栏的损坏进行了相应赔偿。
本案中,张某的私家车投保单中明确约定了“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下,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超出交强险以外的赔偿责任。程师傅主张的修车费,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超过部分则由直接侵权人张某赔付。经查,保险公司已于诉讼前,就交强险赔偿范围向程师傅进行了赔付。
对于停运损失,法官在梳理案情后,对三个时间段的停运损失作出清晰划分:
因交警部门未定责导致车辆不能定损维修的11天,该损失由张某肇事后逃逸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故该段时间的车辆停运损失由张某承担;
实际维修车辆的6天,该车辆的维修属于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且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该段时间的车辆停运损失由张某承担;
保险公司调查取证的8天,车辆在维修完成后已达到可以正常上路行驶的状态,保险公司的调查及商业险拒赔不影响程师傅取车,但程师傅并未及时取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程师傅对该时间段的停运损失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对停运损失的扩大有过错,张某及保险公司对该时间段的停运无过错,故该段时间的车辆停运损失由程师傅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向程师傅赔偿车辆维修费、停运损失等共计9500余元。
法官手记
张某“一脚油门”离开,让“小事故”演变成“大麻烦”,不仅让自己背上了行政处罚,更为他人带来财物损失,最终自己还需为这“连锁反应”自掏腰包近万元。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掌握事故处理正确“姿势”,方能最大程度止损护权。交通事故发生后,即使是道路公共设施受损,驾驶人的首要义务也是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迅速报警或协商处理。任何未经法定程序擅自离开现场的行为,即使事故轻微、事后赔偿,都可能被认定为“逃逸”。逃逸不仅面临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更会在后续的民事赔偿中触发商业险免责条款,使自己承担更多的赔偿。同时,对营运车主而言,了解停运损失的索赔规则和风险点,积极固定证据,避免损失扩大,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以案释法 【纠错】编辑:张扬